目 录CONTENT

文章目录

(北京局)牵引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2011版)

Deptember
2021-06-03 / 0 评论 / 0 点赞 / 4 阅读 / 14735 字
原文:https://yjj.beijing.gov.cn/yjj/ztzl48/ylqxjgfwzn/jsscgfzl64/wycp73/11002024/index.html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
版权归属原文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牵引器产品的特点,为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指导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用于物理牵引治疗的牵引器,产品类代号为I-6826-5。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

  牵引器产品的名称一般应能反映产品的作用方式、作用部位和产品功能。可采用“作用方式+部位+牵引器”的命名方法。

  例如:气动颈椎牵引器、悬挂颈椎牵引器、悬挂腰椎牵引器。

  (二)产品的结构组成

  气动式牵引器一般主要由牵引气囊和充气装置组成。

  悬挂式牵引器一般主要由固定装置、连接部分组成。

  (三)产品工作原理

  牵引器工作原理是通过物理机械的被动牵拉,沿人体脊柱施加轴向作用力,改善椎间隙、扩大椎间孔,同时起到制动作用,从而缓解颈腰部疾病所引起的神经、血管等刺激症状。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牵引器产品应根据自身特点适用以下相关标准:

  1.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3.YY 0466-2003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注:以上标准适用最新版本。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适用于减缓颈部肌肉的疲劳,对颈椎病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

  悬挂式牵引器适用于通过物理牵引治疗,降低椎间盘压力,缓解肌肉紧张,改善椎间盘局部刺激症状,对颈、腰椎疾病有一定的辅助治疗作用。

  (六)产品的主要风险

  牵引器应按照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进行风险分析。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见表1)

  表1:牵引器产品的主要危害

危害类型

可能的危害

由不正确的能量和物质输出所产生的危害

不适当的压力可导致牵引接触部位的皮肤损伤,或导致组织、血管压迫。

不适当的牵引力可导致脊髓、神经、血管刺激症状。

不适当的牵引力可导致神经、肌肉、韧带损伤。

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危害和形成因素

未按照医生的指导使用,导致出现副作用。

对禁忌症、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七)产品的主要技术要求

  1.外观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外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斑点、污渍,无杂质、麻点和毛刺等缺陷。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的内胆缝纫应无明显浮线且不能有跳针、跳线、开裂等现象。

  悬挂式颈椎、腰椎牵引器外形应洁净、对称,表面不应有裂纹、锋棱、毛刺、附着物等缺陷。

  2.尺寸

  应给出产品的尺寸及误差。

  3.牵引强度

  应明确牵引强度的范围。

  4.牵引行程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应明确牵引的行程。

  5.密闭性

  气动式颈椎牵引器充气后应完全密封,无漏气。

  (八)产品的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有以下项目:外观、尺寸、牵拉强度。

  (九)产品的临床要求

  按现行法规要求,该产品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2006年至2010年之间,牵引器产品共发生颈部不适,局部有红肿、皮疹、瘙痒、头晕、头痛、眼花、恶心、呕吐、胸闷、心慌、手脚麻木等疑似不良事件。

  (十二)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牵引器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不同的作用方式和作用部位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例如:气动颈椎牵引器、悬挂颈椎牵引器和悬挂腰椎牵引器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十三)注意事项、禁忌症的说明

  注意事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请严格按照医生建议的牵引强度、牵引时间、牵引方式进行使用。

  3.在牵引过程中可能引起头胀、头昏、眼花、恶心等症状。出现以上症状时,应停止牵引,卧床休息或及时到医院就诊。

  4.初次牵引可适当减少牵引强度和牵引时间。

  5.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和哮喘病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控制病情后方可使用。

  6.脊柱畸形患者、骨质疏松患者慎用。

  禁忌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脊柱手术后的患者;

  2.脊柱肿瘤、结核病患者;

  3.脊柱严重畸形患者、严重骨质疏松患者;

  4.牵引区骨折、脱位,需要严格固定者;

  5.局部皮肤破损及有出血倾向、感染的患者;

  6.孕妇。

《牵引器产品技术审评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及背景

  牵引器产品泛指适用于用于物理牵引治疗的牵引器,是一种相对成熟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的要求,并结合牵引器产品的特点,为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查工作和指导该类产品的注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关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牵引器在临床上一般用于理疗科和骨科,产品相对成熟,在单一物理牵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光疗、热疗和磁疗等附加功能。在此考虑到我市审批产品的实际情况,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附带光疗、热疗和磁疗等功能的牵引器,不适用于有源产品的牵引器。

  为有助于理解,现将该类产品的分类列入下表,其中黑体的部分为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分类原则

分类

按临床科室

骨科、理疗科

按作用部位

四肢骨、颈椎、腰椎

按作用方式

气动牵引、悬挂牵引、电动牵引

按作用机理

单一物理作用力、附带光、热、磁功能。

  三、关于产品主要性能指标的确定

  牵引器产品经查询暂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规范结合产品特点和临床专家的意见,提出了该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

  其中牵引强度和牵引行程两个指标,经专家讨论认为:

  1.腰椎的牵引强度范围一般在0-100kg,

  2.颈椎的牵引强度范围一般在0-30kg,

  3.气动式颈椎牵引器和悬挂式颈椎牵引器的牵引行程范围一般在0-200mm。

  在本规范正文中仅提出了要求,并未给出数值。企业应结合专家意见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四、关于气动颈椎牵引器的相关考虑

  在规范编写的过程中,气动颈椎牵引器相对于其他牵引器存在较高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

  1.气动颈椎牵引器的牵引方向为单一的向上牵引,如临床上需要对牵引角度有需求时,则不能满足。

  2.气动颈椎牵引器充气后有对颈部的血管、组织可能会产生非预期的压迫。

  3.据参与编写的临床机构反馈,气动颈椎牵引器更多的用于家庭使用,未在医生的指导过程下使用,可能会带来副作用。

  鉴于以上情况,本规范在适用范围、禁忌症和说明书的注意事项的编写过程中,都予以了考虑。

0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