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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2015年第1号)

Deptember
2015-01-19 / 0 评论 / 0 点赞 / 6 阅读 / 3639 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2015年第1号)

原文:https://www.cmde.org.cn/flfg/fgwj/tz/20220110152316464.html
发布时间:2015-01-19
生效时间:
版权归属原文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

  为指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好供应商审核工作,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证水平,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其供应商的相关管理。
  本指南所指供应商是指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其生产所需物品(包括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二、审核原则
  (一)分类管理:生产企业应当以质量为中心,并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对采购物品和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采购物品是标准件或是定制件;
  2.采购物品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
  3.采购物品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
  4.采购物品是供应商首次或是持续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

  (二)质量合规:采购物品应当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质量要求,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审核程序
  (一)准入审核。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对采购物品的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采购数量等,制定相应的供应商准入要求,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或进行产品小试样的生产验证和评价,以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要求。

  (二)过程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审核程序,对采购物品的进货查验、生产使用、成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保持记录,保证采购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持续符合要求。

  (三)评估管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应当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回顾分析其供应物品的质量、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并形成供应商定期审核报告,作为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必要资料。经评估发现供应商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时,应当中止采购,及时分析已使用的采购物品对产品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采购物品的生产条件、规格型号、图样、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生产企业应当要求供应商提前告知上述变更,并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必要时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四、审核要点
  (一)文件审核。
  1.供应商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合法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等;
  2.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3.采购物品生产工艺说明;
  4.采购物品性能、规格型号、安全性评估材料、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5.其他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货查验。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进货查验,要求供应商按供货批次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现场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现场审核要点及审核原则,对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储存运输条件等可能影响采购物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审核。应当特别关注供应商提供的检验能力是否满足要求,以及是否能保证供应物品持续符合要求。

  五、特殊采购物品的审核
  (一)采购物品如对洁净级别有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生产条件洁净级别的证明文件,并对供应商的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二)对动物源性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当审核相关资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执行的检疫标准等资料,必要时对饲养条件、饲料、储存运输及可能感染病毒和传染性病原体控制情况等进行延伸考察。

  (三)对同种异体原材料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合法证明或伦理委员会的确认文件、志愿捐献书、供体筛查技术要求、供体病原体及必要的血清学检验报告等。

  (四)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定制件的要求和特点,对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开展现场审核。

  (五)对提供灭菌服务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其资格证明和运营能力,并开展现场审核。
  对提供计量、清洁、运输等服务的供应商,应当审核其资格证明和运营能力,必要时开展现场审核。
  在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供方应配合购方要求提供相应记录,如灭菌时间、温度、强度记录等。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应当提供运输过程储存条件记录。

  六、其他
  (一)生产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供应商的审核,审核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二)生产企业应当与主要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规定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采购合同或协议、采购物品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验收准则、供应商定期审核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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