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避孕套监管的通告(2013年第6号)
原文:https://www.cmde.org.cn/flfg/fgwj/tz/20131009111113117.html
发布时间:20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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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避孕套生产和出口监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对出口避孕套的溯源和追踪,现就进一步加强避孕套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生产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91号)的要求,严格避孕套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对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开办条件的避孕套生产企业,不予核发、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避孕套生产企业进行委托生产,应当严格执行2004年公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中关于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要求。委托方必须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须取得避孕套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生产出口避孕套的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的通告》(国食药监办〔2008〕595号)的要求,取得避孕套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
四、国家对避孕套出口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行备案管理。避孕套生产企业出口避孕套,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将另行发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避孕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6〕19号)和《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见国食药监械〔2010〕91号文附件),定期组织开展避孕套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避孕套的“黑窝点”,对不符合本通告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该曝光的曝光,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通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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