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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2019年第41号)

Deptember
2019-07-11 / 0 评论 / 0 点赞 / 4 阅读 / 1375 字

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2019年第41号)

原文:https://www.cmde.org.cn/flfg/fgwj/tz/20190711084800743.html
发布时间:2019-07-11
生效时间:2019-08-01
版权归属原文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的要求,有序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资料的提交要求如下:
  

一、进口产品申报资料中仅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
  

二、考虑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电子目录结构,任意一级标题下的申报资料文件页码均可单独编制。
  

三、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启用后,电子注册申报资料中技术要求一式一份。

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7月5日

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19年07月1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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