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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12、13、14、15、17、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20号)

Deptember
2022-05-19 / 0 评论 / 0 点赞 / 9 阅读 / 2668 字
原文:https://www.cmde.org.cn/spkx/lchpjljtj/20220519144437100.html
发布时间:2022-05-19
版权归属原文

为进一步指导注册申请人确定具体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器审中心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规范要求,基于目前的审评经验以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子目录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12“有源植入器械”、13“无源植入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5“患者承载器械”、17“口腔科器械”、22“临床检验器械”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提出具体产品临床评价的推荐路径。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12、13、14、15、17、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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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下载

     3.《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2“有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下载

     4.《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3“无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下载

     5.《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下载

     6.《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5“患者承载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下载

     7.《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7“口腔科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下载

     8.《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22“临床检验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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